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最新版本的( 二 )


禁止遺棄、虐待、屠宰犬只 。禁止組織、參與斗犬等傷害犬只的行為 。
第十二條 從事犬只寄養、美容、交易等經營活動的 , 經營場所應當設有獨立的出入口 , 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
第十三條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 , 養犬人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 并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 , 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告 。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 ,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 養犬人應當予以配合 。
第十四條 犬只死亡的 , 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處理 。
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丟棄犬只尸體 。
第十五條 市、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立犬只收留所 , 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沒收、扣押的犬只 。
流浪犬只由城管執法部門組織捕捉并送交犬只收留所 。
居民可以將超過限養數量又無法自行處置的犬只 , 送交犬只收留所 。
第十六條 犬只收留所應當對收留的犬只建立信息檔案 。對佩帶犬牌的流浪犬只 , 應當在三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無法通知或者未佩帶犬牌的 , 應當依法發布招領公告 。
對送交、被沒收以及無人認領的犬只 , 犬只收留所可以為其尋找領養人或者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處理 。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動物診療機構參與犬只的收留、領養等救助活動 。
第十七條 養犬應當交納管理服務費 。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按照規定報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
養犬管理服務費集中上繳財政 ,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養犬信息登記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關服務所需經費 , 列入市、區(市)財政預算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登記電子信息平臺 , 與獸醫、城管執法等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
第十九條 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協作機制 。相關管理部門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后 , 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 , 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 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最新版本的】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 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 并處沒收犬只:
(一)居民飼養烈性犬、居民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或者單位違反規定飼養護衛犬的;
(二)遺棄、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組織、參與斗犬的 。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攜犬進入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場所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可以扣押犬只 , 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違反本條例規定 ,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 , 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養犬人未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 , 由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可以扣押犬只 , 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攜犬出戶未佩帶犬牌、未為犬只束牽引帶或者未即時清除犬糞的;
(二)攜犬進入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場所的;
(三)占用公共區域養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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