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鞍山養犬管理辦法( 二 )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六)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
第十三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制作等費用 。收費標準為每只犬每年500元 。養犬人每年按規定連續交費的,從開始交費的第二年起,收費標準為每只犬每年200元 。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的費用 。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提供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登記犬只絕育手術證明的,可以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的犬只收容場所,負責組織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單位和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強制收容的犬只 。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建立和完善收容犬只的登記、公告、領養、處置等相關制度,依法規范管理收容犬只 。
犬只收容場所收容走失犬只的,應當予以登記,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或者公告養犬人認領 。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犬只收容場所認領 。
對于因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未經登記養犬或者未按年度繳納養犬管理費而被強制收容的犬只,養犬人可以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居住地派出所補辦養犬登記,并到犬只收容場所認領被收容犬只 。
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單位或者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傷人外的原因被強制收容的犬只,經市、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領養 。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場所會同動物保護組織等處理 。

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鞍山養犬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支持和鼓勵設立民間犬類救助機構,從事接收流浪犬、無主犬等犬類救助活動 。犬類救助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
第十七條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及時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或者民間犬類救助機構,并到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
養犬人將犬只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自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
第十八條 經批準養犬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樓道、通道、公寓、集體宿舍等公用場所飼養犬只;
(二)除盲人攜帶導盲犬外,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裝入犬袋、犬籠;
(五)攜犬出戶應當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攜犬出戶不得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七)攜犬出戶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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