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鞍山養犬管理辦法

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
第三條 養犬管理工作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公安機關具體承辦 。畜牧獸醫、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養犬管理工作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公約或者規約,并監督其實施 。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犬類管理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保障履行養犬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確保犬類管理工作有效落實 。
第五條 養犬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養犬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
第六條 養犬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和養犬一般管理區實行分類管理 。本市市區內和海城市海州街道、興海街道以及臺安縣、岫巖縣的縣政府所在地街道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 。養犬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
第七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 。禁養犬的目錄由省有關部門制定,市公安機關根據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向社會公布 。
第八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證制度,本市養犬一律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
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領取《狂犬病強制免疫證》 。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將犬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告知養犬人,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只進行接種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畜牧獸醫部門應當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發放《狂犬病強制免疫證》,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 。
《狂犬病強制免疫證》由市畜牧獸醫部門統一印制 。
第九條 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強制免疫證》;
(三)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 。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犬只準予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娥B犬登記證》和犬牌由市公安機關按省有關部門規定的樣式統一制作 。
第十一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狂犬病強制免疫證》 。
第十二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軍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護衛用犬以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單位的資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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