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1994( 三 )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1994


3,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2000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人口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 。禁止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全面推行計劃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務,不斷提高計劃生育工作總體水平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計劃,并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在評選綜合性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干部任職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權制度 。第六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和國有林區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公安、工商、教育、衛生、民政、建設、勞動、財政、農業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計劃生育工作齊抓共管,進行綜合治理 。第二章生育調節第八條公民依法結婚后始得生育 。實行生育證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3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男女雙方依法結婚達到法定婚齡3年零9個月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九條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為計劃外懷孕;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為計劃外生育 。沒有依法辦理收養手續而私自收養子女的,視為計劃外生育 。第十條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1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少于4年:(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臺灣同胞、港澳同胞的;(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民,只有1個女孩或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民只有1個子女的;(四)夫妻雙方均為全國1000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五)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六)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十一條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癥,依法收養1個子女后恢復生育能力懷孕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1個子女 。第十二條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其子女患有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三條無計劃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不超過2個子女,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1個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少于4年 。前款規定的再婚夫妻,指未按本省再婚生育規定照顧生育過子女的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按間隔4年的規定生育2個子女,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生育間隔不少于4年,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十五條晚婚晚育的夫妻,符合照顧生育條件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第十六條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再生育子女的,須交納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 。收費辦法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夫妻將子女遺棄或送養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 。第三章技術服務第二十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檢查并指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依法配合衛生等行政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工作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綜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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