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商品檢驗檢疫總局英文縮寫

本文目錄一覽

  • 1,中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基本職能有
  • 2,國家商品檢驗檢疫總局英文縮寫
  •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1,中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基本職能有法律分析: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安全和認證認可、標準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 。2.按照國務院授權,將認證認可和標準化行政管理職能,分別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 。【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商品檢驗檢疫總局英文縮寫】
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商品檢驗檢疫總局英文縮寫


2,國家商品檢驗檢疫總局英文縮寫沒有國家商品檢驗檢疫總局,只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英文縮寫AQSIQ 。
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商品檢驗檢疫總局英文縮寫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確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規范性文件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審查、決定、公布、解釋、清理評估和備案,適用本辦法 。質檢總局原文轉發國務院的文件、報送上級的請示或報告、系統內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以及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的標準、規程和其他技術規范不適用本辦法 。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法檢目錄等行政管理中的目錄,對具體問題的答復不適用本辦法 。但行政相對人對上述文件有異議并提出合法性審查要求的,法規司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由相關司局負責起草,法規司負責合法性審查和監督,辦公廳等部門按照職權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的規定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從實際出發,統一協調、科學合理地規定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一)行政許可事項;(二)行政處罰事項;(三)行政強制措施;(四)行政收費事項;(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事項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以質檢總局公告的形式發布 。質檢總局內設司局不得發布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規范性文件的標題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意見”等 。第九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國纖維檢驗局、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參照本辦法管理各自的規范性文件 。第二章 起草與合法性審查第十條 質檢總局相關司局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起草規范性文件 。聯合起草的,應確定一個牽頭司局 。第十一條 起草司局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 。第十二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廣泛聽取系統內外意見 。涉及重大事項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 。對于重要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司局應當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十三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起草司局應當征求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 。國務院其他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司局應當進行協調 。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十四條 對于影響國際貿易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司局應依據WTO相關規定在草案階段進行通報,并對WTO其他成員的評議意見予以適當處理 。第十五條 提交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起草司局負責人簽署;聯合起草的,應當由司局負責人聯合簽署 。涉及其他司局的,應當經過會簽 。第十六條 起草司局在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后,應當將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送法規司審查 。起草說明應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與可行性、主要制度及措施、起草過程、協調情況、主要意見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法規司負責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審查中發現合法性以外的其它問題的,也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八條 法規司應當及時對提交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 。法規司可以要求起草司局補充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補充征求系統內部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