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界定 。家庭暴力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
法律依據:
【謾罵是家庭暴力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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