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xiàn)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但兩罪之間的區(qū)別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zhí)法人員;后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
(2)客觀行為不同 。本罪是利用行政執(zhí)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后罪則表現(xiàn)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 。
【徇私舞弊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qū)別】(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zhí)法活動;后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399條第1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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