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區別 產品背書是什么意思

最近,有不少會計同仁提出疑問,說不理解背書轉讓的知識,也表示想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去了解關于背書轉讓那些事 。
其實說到背書轉讓,那就不得不先提一下票據了 。票據,在會計術語上理解,大致分為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
換句話簡單理解就是,別人欠你錢時,給你寫了一個“借條”,承諾到約定時間內,無條件會還你錢 。但這里的‘別人’和‘你’一般都指的是企業或銀行的,而“借條”指的就是票據 。
而在票據中,背書就是在票據行使權利時的其中一個行為 。通俗一點來理解就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然后將這個己經簽字或蓋章的票據再進行轉讓,交給另一個人的行為 。
不僅如此,在背書行為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就是匯票的背書 。
背書的種類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其中非轉讓背書又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而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背書,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
簡單來說,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都轉給銀行,收到錢的是銀行的,入到賬上的也是銀行的 。而非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其中的收款權利轉給銀行,銀行只需要幫你收款就行,但最后收到的款還是要入到你的賬上 。
其中,以上的非轉讓背書就是委托收款背書 。同樣,質押背書也是同理可得 。但委托收款背書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
說白了就是,你既然委托銀行行使了收款的權利,若銀行再委托其他人行使收款的權利,還不如你直接委托其他人來行使收款,這樣限制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事項處理 。
背書的記載事項
背書需要的記載事項分為3種,依次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以及可以補記事項 。
其中必須記載事項主要包括:有關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 。注意一點,委托收款背書與質押背書必須記載相關“委托收款”、“質押”的字樣 。
但背書日期卻不是必須記載事項哦,在法律上規定,背書未記載日期的票據,視為票據到期日即背書日 。所以,背書日期是相對記載事項,并不一定是必須的記載事項 。
然而可以補記的事項中也包括了被背書人名稱,看到這里有人會問了,為什么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呢?不是自相矛盾了嗎?
其實,最初規定被背書人名稱應是必須記載事項,但是由于現實實踐發現了問題,所以才又出新的司法規定來解釋這個事項內容,因此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 。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一說到被背書人,那就不得不說說被背書人與背書人他們之間的關系了 。在生活中,有不少人會因為這個叫法被繞暈,或者被誤解錯意思 。其實,他們兩個很容易理解 。無非就是,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
舉個栗子,甲公司欠了乙公司5W,甲公司暫時沒錢還,所以寫了張票據,承諾在一定日期內歸還借款 。而甲公司將這張票據出票給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出票人,而乙公司就是這種票據的第一收款人 。
然而不久后,乙公司因為要付貨款,又把票據背書轉讓給了丙公司,乙公司就是丙公司的債務人,即背書人;而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債權人,即被背書人 。
換句話說就是,誰欠錢,誰將票據背書轉讓,誰就是背書人 。誰要錢,誰收到票據就是被背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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