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
(1)接受了用人單位的專項培訓,并且簽訂了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限尚未履行的部分所應分攤部分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限的勞動報酬 。
(2)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約定,違反了協議的相關內容,需要支付違約金 。
(3)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除了以上兩種情形可以約定違約金以外,其他不能設定違約金;
因此,自動離職,沒有交接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其損失,對單位造成的損失,但是不能追究其相關的違約金 。
法律依據:
【員工擅自離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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