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


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


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
一、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 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 , 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
二、雙方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時 , 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 , 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