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寶|最高院:就算宅基地上房子塌了,也不意味著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新湖中寶|最高院:就算宅基地上房子塌了,也不意味著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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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宅基地上房子塌了 , 也不意味著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在農村 , 要想建房 , 首先需要向村集體申請一塊宅基地 , 從而獲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 可以使用申請取得的宅基地 , 用來建造房屋 。 當然 , 在一定條件下 , 宅基地可以依法收回的 。 但是 , 收回宅基地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 如果未經合法有效的收回程序 , 村民還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嗎?下面 , 我們具體來看一下最高院的相關案例 。

范某甲和范某乙都是某村村民 , 所爭議的土地原來屬于范某乙父親家族管理使用的土地 。 1970年前后 , 因修路占用了范某甲部分土地 , 村委會安排范某甲在涉案土地建房居住 。 1983年 , 范某乙申請使用涉案土地 。 因范某甲無兒無女 , 村委會承諾涉案土地使用權由范某乙享有 , 但某甲生前有權繼續居住 。 2000年左右 , 范某甲作為五保戶搬到敬老院居住生活 。 2006年前后 , 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 , 范某乙在土地上種菜、栽樹 。 范某甲的侄女要求繼承其土地和房屋 , 與范某乙發生爭議 , 縣政府確權由范某乙使用涉案的宅基地 。 某某甲以及范某甲的侄女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市政府維持 。 范某甲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確權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以及最高院的再審 。

【新湖中寶|最高院:就算宅基地上房子塌了,也不意味著喪失宅基地使用權】最高院認為:范某甲實際在涉案土地上居住生活三十余年 , 對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 , 即使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 , 或者其實際上沒有在涉案土地上居住 , 沒有經過合法有效的收回程序 , 不能認定范某甲喪失了對土地的使用權 。 村委會承諾土地使用權將來由反某乙享有 , 但是承諾是有期限的 , 即范某甲生前有權繼續居住 , 該期限目前并沒有到期 , 范某甲依然對土地享有使用權 。
所以說 , 對于宅基地上 , 要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必須進行法定的程序 。 如果 , 未經法定程序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 直接將宅基地確權給其他村民 , 那么受侵害的村民可以通過法定的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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