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質分類,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

1、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包括:
1、耕地土地分類主要有水田、水澆地、旱地;
2、園地土地分類主要有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
3、林地土地分類主要有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
4、草地土地分類主要有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5、商服用地分類主要有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餐飲用地、旅館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6、工礦倉儲主要有工業用地、采礦用地、鹽田、倉儲業用地;
7、住宅用地主要有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
8、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性用地主要有機關團體用地、新聞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文化設施用地、體育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園與綠地;
9、特殊用地主要有軍事設施用地、使領館用地、監教場所用地、宗教用地、殯葬用地、風景名勝設施用地;
10、交通運輸用地主要有鐵路用地、軌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鎮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務場站用地、農村道路、機場用地、??诖a頭用地、管道運輸用地;
11、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主要有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海灘涂、內陸灘涂、溝渠、沼澤地、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積雪;
12、其他土地主要有空閑地、設施農用地、田坎、鹽堿地、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 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

土地性質分類,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


2、土地性質有哪幾種類型1、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
2、根據土地性質不同使用年限也不同 。
土地性質的類型包括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們國家目前來說大多商業用地都是出讓土地,而且在我國有明確的相關條例規定了 , 商業用地的最高年限就是40年;商業用地的土地利用價值都較高,因為這些地區,而且可以產生的經濟效益也更高,還可以引起地價上漲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 , 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 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
土地性質分類,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


3、土地權屬性質分類一種是國有土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
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國家有,但是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 。不管是機關單位還是個體在使用土地的時候,都是要到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很多種 。
土地權屬是土地的所有權及由其派生出來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權的統稱 。我國的土地權屬性質分為:國有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他項權利等 。
(一)集體土地
一般是農村土地,只能一個村戶籍人員之間辦理過戶,需要買賣雙方到村委會申請 , 受理會公示,全村三分之二同意后,在村委會辦理過戶,不對外村戶籍
(二)國有土地
又分為劃撥和出讓性質 。劃撥,是不能辦理過戶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后 , 轉變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才可以辦理過戶 。如果是國有出讓性質土地證 , 是可以辦理過戶的,過戶只有幾百手續費 。
土地使用權性質引發的風險:
1、土地使用期限 。
我國目前的土地性質分為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租賃土地),土地性質不同處置難易程度也不同 。劃撥土地是國家在實行土地出讓制度前實行的由政府部門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土地交付其使用 , 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出讓土地則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 , 并向國土資源部門支付土地出讓金 , 這樣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 , 屬于住宅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屬于工業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50年,屬于商業服務綜合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40年 。銀行辦理房地產抵押貸款時,應特別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否則就可能給日后處置房地產時埋下隱患 。如是租賃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辦理抵押登記時,就需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1999年下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規定辦理 。
2、處置費用 。
對于出讓土地性質的房地產交易,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此前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不需要再交費(重新辦理出讓手續);屬于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處置抵押房地產時程序較為繁瑣,并需要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容易產生風險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 , 它們對人民法院強制變價或當事人自行處分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 體現在以下三個層面:
(1)是被執行人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處分權,或者沒有自主的處分權 。只有涉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的轉讓、抵押時,經過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地上建筑物所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一并轉讓 。
(2)是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拍賣、變賣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或以物抵債時 , 在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 , 可以裁定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隨地上物同時轉移 。
(3)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經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或人民法院事先取得了土地管理部門的一致意見而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 受讓人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手續,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第二條之規定 , 如果企業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應認定抵押有效 。按照這個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對申請執行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抵押物變價后 , 優先扣除土地出讓金,申請執行人可就剩余變價款項部分優先受償 。所以銀行辦理房地產抵押貸款時,應當注意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充分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所存在的高風險,否則將有可能增加處置抵押房地產的費用,實踐中的個別時候,還存在拍賣(變賣)價款還不足以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由于拍賣價款的金額是相對固定的,如果增加了不必要的費用如補交高額的土地出讓金,貸款本息就有可能得不到足額償還而形成不必要的損失 。
3、各級開發區辦理以即繳即退方式辦理的工業用地出讓手續 。
當前,各級開發區為吸引投資 , 凡符合招商條件的入園企業 , 國土部門基本土地出讓金以即繳即退方式(零出讓)為企業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金發票 。各級開發區為了扶持入園企業,解決其融資難問題,在與入園企業辦理國有土地抵押登記時,開發區也是一路綠燈予以放行 。這里面隱藏的風險就是一旦企業經營不善,主張抵押權時,開發區就會執行法院發函,稱:涉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基于xx文件,給入園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如該宗土地使用權由新的受讓人獲得,則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重新辦理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各類稅費 。實踐中 , 依法拍賣土地使用權的款項一般不足以補交土地出讓金及給類稅費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
土地性質分類,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


4、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土地性質分類:
1、土地性質根據所有權,可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類 。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
2、土地性質根據土地用途,可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 ,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 , 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 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
土地性質分類,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


5、土地使用性質分為幾種【土地性質分類,土地用地性質分類表】一、土地使用性質分為幾種
1、土地性質分類為兩類,具體如下:
(1)個人和單位的集體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土地使用權;
(2)依法利用國有土地取得出租、出讓、入股等,有向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 , 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 , 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
二、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是有出讓年限的,如果過了出讓年限后 , 國家是堯收回土地,以下是幾種土地出讓使用年限:
1、全國統一的住宅用地,統一執行的是70年;
2、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
3、對于教、科、文、衛等福利性的用地 , 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娛樂、休閑、旅游用地等商業休閑用地的 , 土地使用年限在40年;
5、對于其他性質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