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救援中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br /> 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可能發生的特大事故的種類 , 事故發生的地區、地段、地點或者單位 , 事故波及地區的人員、道路交通、消防設施和通道 , 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應對措施 , 事故救援的組織指揮 , 搶救傷害人員的措施以及設施、設備、器材和物品的組織供應 , 事故現場秩序維持和后期處理措施 , 等等 。
【應急救援中的職責】事故救援體系是實施應急預案的組織保證 , 應當明確各級救援組織機構的建立及其領導人員 , 確定內部分設的專門救援組織 , 如維持現場秩序、疏導交通、消防急救、現場處理、提供醫療和生活物品、發布信息的組織或者部門 , 明確各自的崗位及其職責 , 形成一個能夠處理突發事故的救援體系 。如果發生特大事故 , 這個體系立即啟動 , 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能以最快速度各就各位 , 各司其職 , 統一領導 , 分工負責 , 有條不紊地開展救援工作 , 最大限度地救治人員和保護財產 , 減少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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