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明明為什么只判六年 孫偉銘案件經過

孫偉銘案件經過死刑改無期.中國就是這樣子.只要有錢, 死刑---死緩---無期---減刑 這樣一套下來.最后可能就是法外就醫了 . 不過孫偉銘應該沒有那么多錢.
個人認為量刑合適,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個很大的罪名,有個重要基礎,就是主觀故意性及他所作的行為對不定人群(這點很重要,就是說誰都有可能因為他的行為受到傷害)造成傷害從而威脅到公共安全.孫偉銘醉酒致死人命雖然行為惡劣,令人深惡痛絕,但其是在醉酒狀態下,從這點看,他并不是因為要撞死很多人才故意去喝酒的,所以不存在主觀故意性,應該算間接故意!所以視情節量刑就會輕些!相比較來說,杭州第一期飆車案那個姓胡的,是在意識完全清醒的狀態下進行超速,并且他也意識到了在鬧市區這種超速很可能引起事故致人死亡,主觀故意,并且威脅的是不定人群,雖然致死人數只有一個,但情節惡劣,這起案件個人以為應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
孫偉銘案一審死刑 ,現在是 二審, 死刑被改判的可能性很大檢察院: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過近3小時的庭審,公訴機關檢察院方表示,一審定性準確,事實清楚,.

譚明明為什么只判六年 孫偉銘案件經過


孫偉銘案件案例分析本案中孫偉銘的一個無證醉駕的行為也就是危險的方法在使用交通工具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是準確的:孫偉銘明知道無證、醉酒駕駛可能造成嚴重后果,還明知故犯,是一種放任心態,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 一審死刑,二審改判為無期,
有錢就是牛,高法就是菜,殺人悔過不死刑........
道德上,他死刑完全無問題,法理上,死刑完全過重. 他雖然是無證、酒后駕駛,但主觀上與故意殺人等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 說的再完美,也不等于社會認同了.
孫偉銘案 最高法院孫偉銘案一審死刑 ,現在是 二審, 死刑被改判的可能性很大檢察院: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過近3小時的庭審,公訴機關檢察院方表示,一審定性準確,事實清楚,.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注明出處:由于孫偉銘案進行了二審,也就說明一審判決書沒有生效.在這種情況下,一審判決書一般是不會上載到法院網.
孫偉銘孫偉銘(1979年5月9日—),男,四川省廣安市廣安縣人(《成都商報》稱他是重慶人.大概是因為其父孫林是重慶人的關系),曾在四川華南信息產業有限公司營銷二部工作.家住高新區芳草街36號3幢2單元502室,工作單位為四川華南信息產業有限公司營銷二部.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2008年底的孫偉銘無行駛證且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故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孫偉銘最后怎么判的死刑改無期.中國就是這樣子.只要有錢, 死刑---死緩---無期---減刑 這樣一套下來.最后可能就是法外就醫了 . 不過孫偉銘應該沒有那么多錢.
孫偉銘案一審死刑 ,現在是 二審, 死刑被改判的可能性很大檢察院: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過近3小時的庭審,公訴機關檢察院方表示,一審定性準確,事實清楚,.
孫偉銘的案子如果嚴格按法律判的話,無期都太重.就是因為你們這些人亂制造輿論,導致了法院不敢判的過輕.于是出現了現在這個罪名,其實法院的這個定性就是錯誤的.法官只是為了刑罰上重一些才牽強的用了這個罪名.因為他實際的罪名要輕很多,但中國的法官為了你們這些愚民的輿論,沒辦法,定了這樣一個罪名,適用了無期徒刑.你們想一想,孫偉銘撞死了人,卻讓他的家人承擔巨額的賠償,公平嗎?不要認為死了四個人,傷了一個,他就應該賠償.這種情形應該有國家機制出面的,雖然他是無證和醉酒,但他的車是應該有保險的.有人會說保險金不足,但這種情況可以說很有有加害人能承擔得起的,這種結果只能由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來應對此種情況.因為大家都是納稅人,國家有義務作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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