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醉駕的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一般是對駕駛者處拘役,一到六個月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法院判醉駕是怎樣量刑標準】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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