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權在哪個部門登記

【房屋居住權在哪個部門登記】根據法律規定 , 設立居住權的 , 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根據規定 , 居住權無償設立 ,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設立居住權的 , 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

房屋居住權在哪個部門登記


居住權產生后有什么影響1、房產交易更加復雜 , 根據房屋所有權產生的其他權利爭議
由于居住權的產生 , 且居住權的期限往往較長 , 故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買賣) , 買受人除了要調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權、司法查封之外 , 還需要調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權 。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權 , 其居住價值基本喪失 , 進而也影響其轉讓價值 。
其次 , 根據住宅產生的學區上學的權利、落戶的權利方面也存在爭議 。一種爭議是學校和戶籍登記部門認為居住權人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 另一種爭議是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之間就這些權利的歸屬爭議 。
2、濫用居住權阻止執行
居住權產生后 , 不排除有當事人惡意設置居住權 , 阻止住宅被其他債權人處置 。筆者認為 , 就居住權和債權的權利保護先后關系 , 可參考現有的租賃權、抵押權和債權之間規定定 。對于善意的、設立并登記在先的居住權 , 應當優先保護;而對于惡意的、設立在后或沒有登記的居住權不應優先于一般債權 。居住權的爭議問題 , 也將對相關的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產生新的影響 。
3、居住權設立是否適用家事代理
居住權根據當事人的書面約定產生 , 一般設定的居住權期限都比較長 。那么 , 對夫妻共有的住宅設立如此重大的權利負擔 , 是否適用家事代理筆者認為也是一個爭議 。如配偶一方想要為長期照顧自己的保姆或其他親屬設置永久居住權 , 但另一方配偶不同意;那么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設置的居住權的效力問題也值得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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