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合同( 三 )


甲方提前將未到期貸款本金全部還清,乙方不計收提前還款手費,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貸款利息 。
第八條 貸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甲方購買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階段性保證 。在未將房地產權證交乙方收押前,如發生借款人違約連續三個月拖欠貸款本息,罰息及相關費用,丙方須在接到乙方發出《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后的十日內負責代為清償 。保證期限從貸款發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收押之日為止 。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內容,應事先征得丙方的書面同意 。
本合同項下甲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由甲,乙方另行簽訂《住房抵押合同》 。甲方購買期房的,應將購房預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
第九條 合同公證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十日內,向公證機關辦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證 。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
甲方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事先經一方書面同意(如在保證期間應征得丙方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方和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后生效 。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乙方貸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貸款挪作他用 。
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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