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2篇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今天知識庫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2篇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相關個人案例,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和參考!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篇一:
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原告喬X鳳與被告陳X男、陳X生、張X林、張X偉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張X山、武X松,被告陳X男、委托代理人劉X戈,被告張X林、委托代理人李X濤、被告張X偉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陳X生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原告喬X鳳訴稱,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時,乘坐被告張X林駕駛的客車從三家子去石嶺鎮,行至耿老大嶺時,由于客車未安裝防滑鏈,超載車輪打滑,不能繼續上坡行駛,草率地中途停車,在沒有觀望道上行車的情況下,便打開車門要乘客下車減載,我被迫下車,不料被對面開來的貨車撞傷,貨車司機是陳X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第七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均由運方承擔責任:(1)因客車技術狀況或裝備的問題,造成旅客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 。(2)因駕駛員違章行駛或操作造成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 。……(6)由于運方原因發生的其他問題 。”根據以上規章規定,我買票乘車,被告運方張X林具有法定的保證乘客安全的義務 。其不按規范要求安裝防滑裝備,超載以及途中停車且逼迫我下車是造成我人身損害的主要原因 。被告張X林對于我的人身損害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應賠償我醫藥費等各項費用75109.01元,陳X男負連帶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被告陳X男辯稱,被告張X林的違章行為是造成原告喬X鳳受傷的主要原因,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就該點我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但原告要求我負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我對原告提出的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等項費用沒異議,但其提出的傷殘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數額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 。我已實際支付給原告8400元,依法應從我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中扣除 。
被告陳X生未到庭亦未進行答辯 。
被告張X林辯稱,我與原告的傷害后果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因果關系,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更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原告為了讓我承擔賠償責任,將一個非常規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變定性為運輸合同糾紛,毫無根據地隨意編造謊言,不顧客觀事實,是經不起推敲,是站不腳的 。原告在訴訟中把陳X男列為共同被告這無疑是對的,但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毫無法律根據,綜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 。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2篇】被告張X偉辯稱,原告所寫的訴狀前后矛盾,我的車是從孟家嶺到石嶺子而不是從三家子到石嶺子,我們沒有要求乘客下車,而是原告自己下車了望不慎而被撞的 。
在開庭審理時,原被告為證實各自的主張或辯解,分別宣讀了有關書證,雙方對原告喬X鳳的傷是被被告陳X男的車撞后所致,對這一事實和被告陳X男給付原告喬X鳳藥費8400元及原告喬X鳳的傷是構成八級傷殘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二被告對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責任認定有異議 。雙方訴訟爭議的焦點主要為:1.該起事故是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還是屬于旅客運輸合同糾紛?2.被告陳X男、張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應承擔多大責任?是否應負連帶責任?3.原告喬X鳳是否有責任?現根據雙方的請求和確認的案件事實,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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