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崗位變更的問題

勞動法關于崗位變更的問題

勞動法關于崗位變更的問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崗 。
【勞動法關于崗位變更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雙方協商一致,采取書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
2、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 。
勞動法對于單位強制調工作部門有規定么?勞動法對于單位強制調工作部門有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約定好的崗位,一方是不得隨意要求變更的 。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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