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前夫不讓我見孩子 離婚后可以不讓對方看孩子嗎

社會上的離婚率不斷攀升,離婚后擁有撫養權一方往往因為大人之間撕破了臉或者因為各種糾紛,而以各種理由拒絕讓對方探望孩子,導致未獲得撫養權一方想探望孩子時經常產生訴訟糾紛 。殊不知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 。那么如果離婚后,另一方不讓我們看孩子了,應該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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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胡某(男)和張某(女)協議離婚,雙方婚內育有一子一女胡某馨與胡某欽,由于張某經濟條件不佳且體弱多病,雙方協議兩個孩子均由前夫胡某撫養,張某享有探望權 。離婚后,胡某組建了再婚家庭,張某去探望孩子卻被胡某以各種理由回絕,稱孩子的繼母待孩子如親生,不希望張女士因為自己的私心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與家人的生活 。
雙方長期就探視的時間、方式意見等方面未達成一致,產生矛盾,張某遂訴至法院主張對兩個孩子的探視權,要求胡某協助自己每半個月探視一次 。胡某也答辯稱張某每次探視孩子,總是以禮物和零食引誘孩子,而且背地里不知道教給孩子什么話,導致孩子每次回家后都對自己和繼母充滿怨氣,亂發脾氣,這也是自己不想讓她總來打擾自己生活的原因 。而且張某自己本身體弱多病,不宜探望孩子,影響孩子的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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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張某是否享有對女兒胡某馨與兒子胡某欽的探視權?
張某是否存在不宜探視女兒胡某馨與兒子胡某欽的情形?
法院認為
【離婚后前夫不讓我見孩子 離婚后可以不讓對方看孩子嗎】夫妻雙方離婚后,喪失撫養權的一方對孩子享有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或母之間可以有所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只有父或母單獨撫養下所缺失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 。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 。該權利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既是父或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除法定事由外,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該權利 。
且本案中,答辯人胡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張某存在不宜探視孩子的法定事由,其應當承擔該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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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雙方當事人在行使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方式問題上不能協商解決,故根據雙方當事人和子女的具體實際情況,本著有利于子女安定生活、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結合本案實際,確定原告每月享有一次探望孩子的權利 。
判決原告張某可于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18時將女兒胡某馨,兒子胡某欽從被告胡某處接走、送回,但事先應告知被告胡某知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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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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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法
探望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終止探望權的唯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比如探望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危及子女健康的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在探望子女時對子女有侵權或犯罪行為、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惡化,子女拒絕探望等 。除此外,其他原因,如父母間交惡、沒有及時支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而且就算是有終止探望權的理由,也要提供證據經過法院判決方可終止 。這也是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的一種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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