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安置補償方案中規定有兩套房的就不安置了,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安置補償方案中規定有兩套房的就不安置了,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雖然都是征收拆遷,都是一樣的房屋或土地。但是安置補償方案中卻規定了有兩套房的被征收人能領到的補償要少于被拆遷房屋是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這樣的規定是合法的嗎?我們一起來看看人民法院的觀點。

【 宅基地|安置補償方案中規定有兩套房的就不安置了,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宅基地|安置補償方案中規定有兩套房的就不安置了,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案件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山東省某農場要進行土地征收,張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內,但是除了被拆遷的房屋,張先生還有另一套房屋,并且在拆遷時張先生也不在被拆遷房屋內居住。在2008年區政府發布的《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了這樣一條:“拆除被拆遷人第二處(含第二處)以上住房(自購商品房除外)的,不給予宅基地安置,不給予拆遷安置補助費”。但是在2012年,張先生與征地拆遷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其中約定了對張先生進行安置,同時該協議約定了:如有弄虛作假,將取消張先生的安置資格,收回安置住房。
后該征地拆遷辦查明張先生有兩套房屋,根據《補償安置方案》不應獲得補償,故收回了張先生的補償,但是張先生認為該規定本身就沒有法律依據,于是提起訴訟,請求拆遷辦對其進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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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補償安置方案》是征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與地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征收機關在合法的基礎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堆a償安置方案》規定被拆的房屋屬于第二套房屋的無權獲得安置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本案中張先生被拆的房屋屬于第二套房屋,并不在被征收范圍內居住,客觀上也無需安置,征收機關收回補償的做法并無不當,故駁回了原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是否合理呢?小編認為還是有待商榷的,雖然說第二套房屋無權獲得安置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但是也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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