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為融資租賃,實為以車抵押貸款,對起訴償還分期租金的答辯狀

|表面為融資租賃,實為以車抵押貸款,對起訴償還分期租金的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張三 , 男 , 漢族 , 1969年5月15日出生 , 住河南省中牟縣一家鄉里頭村045號 , 公民身份號碼:4101215 , 手機號:135 。
對山鄉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月三公司”)訴張三融資租賃糾紛一案 , 案號為:(2021)滬00民初18005號 , 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幣528068.64元(16002.08元/期*33期);2、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人民幣3000元(以上費用合計:531068.64元) 。 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8日 , 原告與被告簽署編號為1805-92的融資租賃合同 , 該融資租賃合同含《山鄉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租賃合同(主要條款)》(以下簡稱“主要條款”)、《山鄉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租賃合同(通用條款)》(以下簡稱“通用條款”) 。 根據上述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 , 被告向原告融資租賃車輛 , 融資租賃汽車一輛(發動機號075000000T、車牌號豫A1000K)放款賬戶為河南中介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 。 融資租賃期限為36個月 , 起租日自原告按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之日起計算 , 租金按期(月)支付 , 每期租金支付日為原告支付購車款日的次月同日 , 每月還款租金16002.08元 。 被告同意授權原告委托第三方機構從被告指定賬戶中自動扣取租金 。 剩余購車款399200元委托原告支付至被告指定的收款賬戶 。
【|表面為融資租賃,實為以車抵押貸款,對起訴償還分期租金的答辯狀】融資租賃合同通用條款中第3.1條約定: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購買車輛 , 并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該租賃車輛 , 甲方在支付乙方租賃車輛購車款后 , 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通用條款中第3.3約定:本合同融資租賃屬于售后回租模式 , 車輛在回租前后出租人均不占有、使用租賃車輛 , 故原被告雙方間不發生車輛的現實交付 , 出租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車輛購車款之時 , 即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賃車輛之時;通用條款中第7.2條約定:第一期租金支付日為出租人支付購車款日的次月同日 , 此后每期租金支付日同第一期租金支付日;通用條款中第10.1條約定:租賃期限內乙方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 , 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 控制車輛 , 乙方應同時即刻付清租金余額及其他合同規定之應付款項 , 若乙方在甲方固定的時間內無法一次性支付所有費用贖回車輛 , 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車輛 , 乙方無法對租賃車輛提出任何權利主張:(1)乙方連續二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累計三期未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第10.3條約定: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因執行或保護本合同項下甲方權利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 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用、鑒定費用、律師費用、材料費用、調查費用、差旅費用、甲方委托第三方機構催收所發生的全部成本等;第11.2條約定:雙方確認本合同所留地址為各自住所地址(單位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址) 。 若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糾紛 , 則前地址視為法院郵寄法律文書及甲方郵寄催收函、律師函等文件的法定送達地址 。 如乙方及配偶、保證人在辦理融資租賃時所留地址發生變化 , 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乙方及配偶保證人在辦理融資租賃時所留的地址未發生變化 , 因而導致法律文書無法郵寄送達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和保證人自行承擔 。
2018年5月11日 , 原告按照觸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被告指定的賬戶支付了購車款 , 向被告購買車輛取得所有權后出租給被告使用 。 被告已付3期共計租金48006.24元 , 自2018年9月11日起 , 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租金 。 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 合計被告剩余全部未付租金為528068.64元 。 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第10條約定以及《合同法》第248條規定 , 被告已經構成違約 , 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 , 并要求被告依約承擔律師費 。 綜上 , 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119條之規定訴至貴院 , 望依法查明事實并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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