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對象:
中山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
中山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
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參保繳費期內,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可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 。待遇享受期開始后不允許中途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 。
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繳費基數,按2.5%的費率繳納 。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年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步繳納,參保人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步享受 。
中山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
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住院(含一類門診特定病種)年度累計起付標準為2500元 。
參保人住院(含一類門診特定病種)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保險待遇后,同一醫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2500元的部分,由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 。
(二)連續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1年以上的參保人享受的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1.起付額標準及支付比例 。參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保待遇、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及補充醫療保險住院醫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80% 。
【中山醫保報銷對象 中山醫保報銷范圍】2.年度累計支付限額 。參保人連續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滿2年不滿3年的、滿3年以上的,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8倍、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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