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也就是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勞動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是勞動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 。只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阻擾(依法約定了培訓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依法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從無錫單位離職后未解除社保關系怎么辦?】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者可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撥打0510-12333按6號鍵申請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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