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國外出生,回國后向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出生醫學證明的翻譯公證;
(三)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四)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
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入境申報出生登記的,父母雙方到場簽署選擇中國國籍聲明 。
上述(三)、(四)項中,父母一方為外國公民的提供外國護照 。
【在國外出生回南京辦理落戶材料有哪些 在國外出生回南京辦理落戶材料】本人父母戶口不在同一戶的,公安機關在辦理其出生申報時,應當核查其父母戶內登記的子女戶口情況 。
生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 。新生兒出生后,尚未登記戶口即死亡的,申報戶口登記的同時,以死亡為由注銷戶口 。
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定期將辦理出生登記的情況通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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