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托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成本調查或監審,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
第十五條 中小學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學費、住宿費等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或監審工作 。
第十六條 調整公辦高中學費和公辦中小學住宿費標準,教育部門應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調整建議,根據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批準 。調整公辦高中學費標準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
調整建議包括學校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費開支、調整幅度、調整理由、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調整后對社會負擔和學校收支影響,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況 。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和學校建設發展狀況,向教育部門提出定調價申請,教育部門對定調價申請審核后形成制定價格建議,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執行 。
制定價格建議包括學校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支情況等,以及發展改革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況 。
第四章 收費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
第十九條 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
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學生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
第二十條 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及公辦高中學費按學期收取 。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 。
第二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 。中小學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 。學生休學、經批準轉學等,參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 。
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 。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
第二十二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 。
學校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過程中不得謀取任何經濟利益 。
第二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實施收費,應與學生或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應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
第二十四條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和公辦高中學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收費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實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等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收費,參照本辦法同等學歷(高中)教育收費規定執行,由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學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其他收費按照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七條 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收學費 。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高于財政補助部分的學費可以向學生收取,非營利性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取學費按第二十五條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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