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征求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收費管理,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起草了《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和建議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3月10日前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至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成本調查監審處) 。公示期:2020年3月4日至3月10日 ;電話(傳真):0531-86191353;電子郵箱:dsL@shandong.cn
特此公告 。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3月3日
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收費管理,維護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的收費管理 。
第三條 中小學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管理方式 。
第四條 中小學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學校收費管理相關工作 。
第二章收費項目和定價權限
第五條 中小學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
第六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在正常的教學任務外,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
服務性收費項目主要包括伙食費、校車服務費、補辦證卡工本費、課后服務費等 。
第七條 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
代收費項目主要包括作業本費、學生裝費、社會實踐活動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教輔材料費、高中課本費等 。
第八條 與學校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
嚴禁學校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圖書館查詢、自行車看管以及軍訓期間發生的費用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
第九條 公辦中小學的住宿費、課后服務費、學生裝費以及公辦高中學費等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
營利性民辦高中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
第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中小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具體分級管理權限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
第三章收費標準制定
第十一條 公辦高中的學費標準按照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擔的原則確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學費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收費標準 。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標準根據學校辦學水平、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
經省市評估認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費標準時可根據辦學需要適當上浮 。
第十二條 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
第十三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嚴格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 。
第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公辦高中和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定價成本調查或監審 。公辦高中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成本監審,監審報告應抄送同級財政、教育等部門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實行定調價成本調查或監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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