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傷人員到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前需要提供的材料
- 1、工傷認定申請表(傷者或死亡近親屬簽字并按手印);
2、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1份
(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資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法律文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事業法人證書(收復印件審核原件)
4、傷者(或死者)居民身份證;(收復印件審核原件)
5、首次門診病歷;入院、出院記錄;疾病診斷書或疾病證明書;檢查結果(如CT檢查報告單等);死亡證明;搶救記錄;火化證明;(收復印件審核原件)
- 6、1份單位同事或領導對事故發生時所見所聞的旁證材料(首先介紹旁證人自己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情況后 , 再寫其所見所聞情況) 。旁證人需簽名按手印;
7、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 , 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戶口、房產證、簡易路線圖;
8、單位對傷者事故當天的作息證明(蓋公章)和考勤表;
9、因公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的 , 須提交有關部門的有效證明、單位派工證明;
10、發生事故的物證、音像、圖文資料;(沒有可以不交)
11、發生死亡事故的需用人單位提交事故調查報告1份;
12、與工傷事故相關的其他材料 。(按補正要求提供)
1.受到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原件1份 。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1份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①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原件1份;②死亡證明原件1份 。
3.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 ,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原件1份 。??
4.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 提交公安機關對該事件的定性證明或其他有效法律文書原件1份;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 , 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原件1份 。
5.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決定材料原件1份 。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件1份;(2)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原件1份 。
【桂林申報工傷需要哪些材料 桂林市工傷保險條例】7.在單位舉辦的文體活動中受傷害的 , 提交用人單位舉辦文體活動的方案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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