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 , 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
2、若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 將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公寓產權到期后續費標準 公寓產權到期續費標準】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 , 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 , 有約定的 , 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