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介紹:
住房保障家庭出現失信行為時,按照以下標準扣分:
1.違反小區管理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拒不改正的 , 每次扣5分 。
2.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人員開展入戶調核查或進行房屋維修工作的,每次扣 5分 。
3.無正當理由欠繳租金 , 每月扣 5分;連續欠繳租金達到六個月及以上的 , 每月加扣 5分 。
4.當事人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變化后 , 超過 30日未向受理機關如實申報的,每次扣 10分;達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每次扣 15分
5.退出所租保障房時 , 不按要求辦理正常退房手續的,扣20分 。
6.住房保障對象在資格年審、動態審核中,經查證有隱瞞虛報住房、經濟等情況或提供虛假、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等情形騙取住房保障行為的,對符合保障條件的扣 20分;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扣 35分;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住房保障資格,被取消保障資格后 , 存在拒不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拒不退出承租保障房、拒不按市場租金標準補齊承租期間租金等行為的,均加扣 35 分
7.被強制清退承租保障房的 , 扣 35 分
8.無正當理由連續 6個月及以上未在承租的保障房居?。?5分;
9.將承租的保障房轉借或轉租給他人居住的,扣 40分
10.擅自改變保障房及其配套設施性質、用途,未造成損失的,扣 35分,造成損失 , 不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的 , 扣40分;
損毀、破壞保障房或不當使用造成保障房造成重大損失的扣 40分,不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的,扣 50分;
11.利用租住的保障房從事違法活動的,扣 50分;
12.其他失信行為 , 參照以上相近行為扣分 。
第六條 住房保障家庭有以下行為的 , 按照以下標準加分:
1.對保障房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的,加 5分
2.作為第一舉報人 , 舉報違規使用保障房或騙取住房保障資格等行為,經核查屬實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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