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復發后可以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
職工在兩個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發生工傷后,由哪個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復發后可以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嗎?】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 ,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
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由誰來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 , 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