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①收養人提交收養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
②確定管轄權,區分收養登記類型 , 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③詢問、調查當事人的收養意愿、目的和條件;
④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費由收養人繳納 。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未被認領的,視為棄嬰、棄兒 。公告時間不計算在辦理登記期限內;
⑤辦理內地居民收養登記,自當事人提交相關材料后,30日內審查辦理;
⑥符合條件的 , 出具《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 , 報民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出具《收養登記證》;
⑦頒發收養登記證;
【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泰安市收養登記辦理流程】⑧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