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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禁養犬名錄 泰安市養犬管理條例

泰安市禁養犬名錄 泰安市養犬管理條例

泰安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免疫和登記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收容和領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 , 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容、領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導盲犬、扶助犬、搜救犬和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軍用、警用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遵循原則】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養犬人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 , 把養犬管理納入市域社會治理,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并將養犬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第五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登記 , 建立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場所,捕捉流浪犬,撲殺狂犬,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 。
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不及時清理犬糞等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攜犬外出未按照規定牽領等工作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疫情控監測,實施犬只診療、防疫監督管理,指導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查處飼養犬只未按規定免疫等工作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等工作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的保障工作 。
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
第六條【基層組織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養犬管理納入基層組織社會治理 , 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 , 組織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做好犬只的免疫和登記工作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人應當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可以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文明養犬規約,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 推進文明養犬社區治理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
第七條【分區管理】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
泰安主城區104國道以東 , 青蘭高速以北,博陽路以西(包含省莊鎮駐地區域),環山路以南;副城區104國道以東,一天門大街以北,京滬鐵路以西,青蘭高速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進山口以東,環山路以北,天燭峰路至封禪大典以西(泰山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域除外)的區域為重點管理區 。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
【泰安市禁養犬名錄 泰安市養犬管理條例】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可以對前款規定的養犬重點管理區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建設現狀、人口居住密度等情況確定、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管理區,并向社會公布 。
第八條【宣傳引導】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文明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 , 引導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
第九條【投訴舉報】任何個人和單位對違法養犬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
第二章免疫和登記
第十條【免疫規定】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均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養犬人應當在下列時限內,攜犬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的免疫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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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免疫職責】免疫單位應當對符合免疫條件的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發放犬只免疫證,并將免疫信息錄入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
重點管理區的犬只在接種狂犬病疫苗時植入電子標識 。
第十二條【管理區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銷售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 。
在一般管理區內 , 飼養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除免疫、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因免疫、診療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
禁止在城鎮居民生活區飼養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 。
本市烈性犬的禁養品種名錄,由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三條【養犬條件】個人養犬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單位養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實行圈養,并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理 。
第十四條【申請登記】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實行登記制度 。未經登記,任何個人、單位不得飼養犬齡超過四個月的犬只 。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后十五日內,攜犬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信息初始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犬牌 。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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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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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的原則,在社區服務中心、動物診療機構等單位實施犬只信息登記、狂犬病免疫等工作 。
第十五條【簽注變更注銷】養犬登記證每年簽注一次 。養犬人繼續養犬的 , 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注明的登記有效期屆滿前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犬只免疫證,攜犬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年度簽注手續 。

養犬人變動?。ň櫻┧⒏謀淞搗絞降?nbsp;, 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變更手續 。
登記的犬只死亡、失蹤或者放棄飼養并妥善處理犬只的,養犬人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
第十六條【登記補辦】損毀、遺失養犬登記證、犬牌、電子標識、犬只免疫證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或補植 。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電子標識、犬只免疫證 。
禁止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養犬登記證、犬牌、電子標識、犬只免疫證 。
第十七條【管理服務費用】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按照省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 , 免收養犬管理服務費 。
第十八條【系統建設】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完善養犬管理電子檔案,并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并逐步推行養犬管理事項網上辦理 。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基本行為規范】養犬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做到依法、文明養犬,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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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攜犬出戶規定】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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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禁止區域】下列單位和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飼養犬只和攜犬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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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禁止攜犬進入 。

禁止攜犬進入的單位和場所,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置明顯的犬只禁入標識,并落實犬只禁入管理責任 。
盲人攜帶導盲犬、殘疾人攜帶扶助犬和病患者攜帶障療輔助犬的,不受第一款限制 。
第二十二條【臨時禁止區域】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劃定區域 , 臨時禁止攜犬進入 。
臨時禁入區域劃定后,應當予以公布,并設置明顯的犬只禁入標識 。
第二十三條【傷害責任】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其他攜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
第二十四條【遺棄虐待】養犬人不得遺棄犬只 。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
第二十五條【病犬處置】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養犬人或者犬只經營、診療機構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六條【死亡處置】犬只死亡的 , 養犬人或者犬只經營、診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犬尸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處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丟棄犬尸 。
第二十七條【外地犬規定】從外地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攜犬人應當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并遵守本市養犬管理規定;在本市重點管理區內飼養三個月以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養犬登記 。
第二十八條【經營規范】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訓練、展覽、表演、比賽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遵守養犬行為規范,依法辦理登記、免疫、檢疫等有關手續 。
禁止在住宅樓內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訓練、展覽、表演、比賽等經營活動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和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開辦犬類養殖?。壞迷謚氐愎芾砬諫枇⒘倚勻灰資諧?。
第四章收容和領養
第二十九條【收容場所設立】市、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養犬管理需要設立或者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設立犬只收容場所,收容流浪犬、送養犬以及其他應當收容的犬只 。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從事犬只救助收養活動 。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救助收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營利性活動 。
第三十條【收容場所管理】犬只收容場所、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應當對收容、救助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檢疫等措施,并登記造冊 。
已登記的走失犬只 ,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通知養犬人在七個工作日內認領,逾期不認領或者無法通知的,視為流浪犬,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
第三十一條【犬只領養】犬只收容場所、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對收容收養的犬只,經檢疫合格的,允許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和單位領養 。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法律適用】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
第三十三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 , 飼養犬只未對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 , 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シ幢咎趵謔醯諞豢睢⒌諶罟娑? ,在重點管理區內或者城鎮居民生活區內,飼養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的,責令限期改正 ,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ǘ┪シ幢咎趵謔醯詼罟娑ǎ?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未拴養、圈養或者未按照規定攜犬外出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ㄈ┪シ幢咎趵謔奶豕娑? ,未辦理犬只初始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ㄋ模┪シ幢咎趵謔逄豕娑ǎ?未辦理犬只年度簽注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養犬登記證失效,沒收犬只 。
 ?。ㄎ澹┪シ幢咎趵詼醯諞幌罟娑?nbsp;, 攜犬出戶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的,予以警告,可以處五十元的罰款;
 ?。┪シ幢咎趵詼惶醯諞豢睢⒌詼豕娑?nbsp;, 飼養犬只或者攜犬進入相關單位和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臨時禁入區域的,責令當場改正 , 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シ幢咎趵謔盤醯諞幌罟娑ǎ終悸サ饋⒙痰氐裙睬蜓?,責令限期改正 , 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ǘ┪シ幢咎趵詼醯詼睢⒌諶睢⒌諼逑睢⒌諂呦罟娑?,攜犬外出未按照規定牽領、未即時清除犬糞或者放任犬只獨自出戶的,責令當場改正 , 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シ幢咎趵謔醯諞豢罟娑? ,在重點管理區內,銷售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沒收犬只 。
 ?。ǘ┪シ幢咎趵詼頌醯詼罟娑?,在住宅樓內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訓練、展覽、表演、比賽等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第三十七條【累計違規處罰】有關部門對違法養犬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 , 由公安機關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共享 。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一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只 , 五年內不予辦理犬只信息登記 。
第三十八條【管理部門責任】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養犬人 , 是指養犬的個人和單位 。
本條例所稱流浪犬,是指在戶外無人牽領且無法查明養犬人或者無法與養犬人取得聯系的犬只 。
第四十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 月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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