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 , 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 應當準予離婚 。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南京一方要求離婚的情況下可以辦理離婚嗎】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
2.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
3.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
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