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車型:9座以下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轎車年審多少年審一次 太原車輛年審幾年一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 , 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 , 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 , 不予通過檢驗 。
需要年檢的可以攜帶以下材料到當地各區的車管所進行檢驗,以杭州為例: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1份(系統自動獲?。紗翱詮ぷ魅嗽貝蠐? 。
2.機動車行駛證原件1份(自行出具) 。
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
4.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1份(系統自動獲取) 。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1份(自行出具) 。
6.本年度的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
7.《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如由代理人申請) 。
注: 材料基本差不多,但各地具體的材料以及車管所網點還需參考“山西省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