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2、申請當月及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4倍以下(含4倍);
3、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資產認定按《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東府〔2018〕17號)的規定執行;
4、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東莞本市戶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請條件】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優惠政策 。
特別說明: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 , 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 。
家庭劃分按以下標準執行:
1、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構成一個家庭;
2、已婚子女與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獨立分戶,構成一個家庭;
3、年滿60周歲的申請人需與子女共同申請,孤寡老人可單獨申請;
4、與申請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經村(居)委會證明,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5、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年滿30周歲的未婚人員可視為一個家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