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近日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
【東莞離婚冷靜期條款是怎樣的 東莞離婚有冷靜期嗎】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 ,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 , 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