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樂清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資金補助實施辦法
為加強和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領作用,加大對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確保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取得實效,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溫住建發〔2017〕172號)、《關于印發溫州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資金補助實施方案》(溫住建發〔2019〕312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樂清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四層及以上的非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按照要求履行開工相關審批審查手續,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 , 且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的 , 可按本方案規定申請財政資金補助 。
二、補助原則
財政資金補助遵循先建后補、事后審核、一次性撥付的原則 。
三、補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給予15萬元/臺的資金補助 。
四、補助程序
1.補助資金申請程序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通過竣工驗收并在市市場監管局登記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書后,加裝電梯申請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持以下材料到所在街道(鎮)提出財政資金補助申請 。
(1)《樂清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助申請表》( 一式三份);
(2)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聯合審查意見;
(3)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監督登記證明;
(4)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5)《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電梯);
【溫州樂清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資金補助政策】(6)申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7)房屋產權證明;
(8)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等 。
2.補助資金撥付程序 。屬地街道(鎮)核實申請材料后于每年3月份、9月份分兩批將匯總表報送至市住建局,提出財政補助資金申請 。市住建局復核通過,并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向市財政局提出財政補助資金申請 。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據各街道(鎮)財政補助申請情況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各街道(鎮),各街道(鎮)將補助資金發放給加裝電梯申請人 。
五、其他規定
1.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實施后,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 , 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
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間通過竣工驗收并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書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可使用房屋現狀質量安全鑒定報告(要求安全性鑒定和評估結果為A級或B級)代替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監督登記證明 。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
附件:1.流程參考圖
2.樂清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
聯系電話
工程名稱
建設地點
層數
投用時間
屬地街道
(鄉鎮)意見
負責人簽字(簽章):
年月日
市住建局意見
負責人簽字(簽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