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昌市養犬管理條例
一、《條例》擴大了養犬管理適用區域,由宜昌城區擴大到全市行政區域,適用范圍更廣 。
二、實施分區管理,將本市劃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 。重點管理區每戶飼養犬只不得超過一只 , 對《條例》施行前飼養的超出規定數量的犬只 , 已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可以繼續飼養 。《條例》實施后,對重點管理區域內超出規定數量未進行處理的犬只、未辦理登記的、未遵守養犬行為規范的等情形,《條例》設立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
三、養犬登記審核時間不同 。《辦法》規定養犬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 , 7個工作日進行審核 , 《條例》將審核時間減少到5個工作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除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外 , 并給犬只植入電子標識 。
四、養犬行為規范更加具體、細化 。《條例》增加了重點管理區域養犬人應遵守的相關規定,以及超出飼養規定數量的幼犬、放棄飼養及不符合條件無法登記的犬只處理措施 。
五、《條例》創設了更多的行政處罰措施,對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更加行之有效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比如對違法違規飼養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管理,由于《辦法》是政府規章 ,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只能設定一定數額罰款,不能再設定其他的更為有效的行政處罰措施 , 因此實際管理效果不明顯 。而《條例》針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設定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措施 , 這對進一步加強禁止飼養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管理工作將起到積極作用 。此外,《條例》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重點管理區內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隨意遺棄犬只等行為 , 都制定了相應處罰措施 , 這些既是《條例》和《辦法》的不同 , 也是本次立法的特色亮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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