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非機動車處罰條例
非機動車相關處罰條例:
違法行為
依據
處罰
標準
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
《法》第18條第1款、第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8項
50元
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法》第35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1項
50元
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 , 非機動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
《法》第36條、第57條第2種行為、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20元
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
《法》第38條、89條、《條例》第38條、40條、41條、42條、43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20元
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法》第57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9項
50元
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
《法》第59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20元
非機動車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法》第59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20元
未滿16周歲駕駛、駕馭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畜力車的
《條例》第72條第2項、第73條、《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20元
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條例》第71條第2款、第89條、《省條例》第37條、第55條第2款第3項第1種行為
50元
說明:
1.《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清遠電動自行車處罰條例 清遠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3.《省條例》是指《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