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東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流程
1、申請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
2、受理
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準于受理 。
3、審查
機動車所有人填寫《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 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機動車所有人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亮畢 。
4、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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