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高新區(虎丘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蘇州高新區(虎丘區)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和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蘇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蘇府規字〔2010〕18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及監督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政府籌集或提供政策支持 , 限制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供應給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新市民包括新就業人員、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公共服務、管理行業人員、引進人才)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條 ?發展公租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管理規范、生活便利”的原則 。公租房保障堅持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實物保障實行有條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償居住,租賃補貼根據不同保障群體實行分類分檔補貼 。
第五條 ?高新區(虎丘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行政管理工作 。區經發委、公安、財政、社會事業、人社、資規、審計、稅務、工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公租房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 加強協同配合 , 實現信息化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
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全區公租房監督管理及區管公租房相關工作 。滸墅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城、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公租房相關工作 。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房源、租賃補貼資金籌集
第六條 ?高新區(虎丘區)住房和建設局應當會同區經發委、財政、資規等部門,結合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根據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的規模、基本居住需求、當地居住水平及發展趨勢 , 制定我區公租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公租房建設計劃,并納入區住房保障規劃體系 。
第七條 ?公租房的房源采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籌集的方式,遵循“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 。政府籌集的公租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政府投資的公租房保障開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購、租用、裝修公租房、租賃管理和租賃補貼 。
第八條 ?公租房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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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租房的房源建設、籌集、租賃管理等,執行保障性住房各項優惠政策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于解決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居住的住房,符合公租房有關規定的 , 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認定,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可以享受公租房的優惠政策,其中社會資本投資的公租房可實行財政補貼政策 , 補貼措施主要包括建設期內實行貼息補貼、運營期內實行運營補貼 。
第十條 ?公租房的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配建 , 應當做到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布局合理、配套齊全 。公租房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并根據不同的承租群體 , 進行相應的室內裝修 , 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 。
第十一條 ?以公租房立項的建設項目建成或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移交后,建設單位或接收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權屬證書注記“公共租賃住房” 。公租房所有權轉移時按住房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公租房不得改變用途,變相進行商品住房開發;任何單位或組織不得以公租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
第十二條 ?高新區(虎丘區)住房和建設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滸墅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城、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建立全區統一的公租房信息系統管理平臺,將全區公租房的建設籌集、分配、租金定價、租賃補貼的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督管理等納入信息平臺,實行規范化管理 。
第十三條 ?區籌集的公租房實行全區統籌保障,資格審核、配租等日常行政管理由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其中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可由管委會授權單位委托第三方依照本辦法運營管理 。
滸墅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城、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籌集的公租房優先保障本轄區內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人員租?。S嘞兄梅吭純扇吵?。資格審核、配租等日常行政管理由屬地政府負責實施,其中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可由屬地政府委托第三方依照本辦法運營管理 。
公租房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屬地政府根據權限分級負責 。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十四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為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無房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 。
租賃補貼保障對象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以新就業人員、公共服務、管理行業人員為主的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
第十五條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無房家庭承租公租房 ,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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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賃補貼 , 應符合現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條件 。
第十七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承租公租房或租賃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蘇州高新區有公租房嗎 蘇州高新區公租房政策】 ?。ㄒ唬┏鐘寫籩兇ㄔ盒1弦抵ぃ?從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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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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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昵肴恕⑴澠技拔闖贍曜優詒鏡匚匏接兇》浚?未租住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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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公共服務、管理行業人員申請承租公租房或租賃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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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昵肴恕⑴澠技拔闖贍曜優詒鏡匚匏接兇》?nbsp;, 未租住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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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引進人才申請承租公租房所需具備的條件,由區人才辦會同各職能部門共同制定 。
第四章 ?保障形式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無房家庭公租房保障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單套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
最低收入家庭成員中有市級以上勞模、革命傷殘軍人、烈屬;市殘聯認定的四類(肢殘、智殘、精殘、盲殘)傷殘1-2級的重度殘疾人,或經市勞動部門鑒定為1-6級(含)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人員以及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孤寡無房老人可以優先申請輪候配租公租房 。
第二十二條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租賃補貼執行蘇州市租賃補貼標準 。
第二十三條 ?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申請承租公租房 , 以配租宿舍型公租房為主,符合家庭戶成套住宅承租條件的可配租成套住宅 , 單套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
第五章 ?申請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屬地政府應設立“住房保障窗口”或“公租房受理窗口”從事本轄區公租房申請、租賃補貼申請、配租、補貼發放等相關管理工作 。區管公租房申請、配租由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 。
各級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定期分類公布本年度可向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無房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供應的公租房數量 。
第二十五條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租房、租賃補貼,必須先按《蘇州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暫行)》中明確的程序和規定申請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資格” 。已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租賃補貼的,應當向戶籍所在的屬地政府公租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公租房配租由屬地政府承辦部門或機構根據本轄區公租房的實際存量 , 對申請人采取搖號、輪候等方式適時配租公租房 。最低收入家庭輪候時間不超過3年,低收入家庭輪候時間不超過5年,輪候期間應按同類同檔標準向申請人發放租賃補貼 。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按季發放 。
第二十六條 ?政府籌集的面向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出租的公租房向用人單位定向供應,公租房管理機構不受理個人申請 , 職工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 。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協助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對職工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對定向供應的公租房進行分配,并及時向公租房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相關審核和分配信息,切實履行對入住職工的管理責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條件的人員退出保障 。各級公租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定向供應公租房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
第二十七條 ?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申請承租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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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蠛朔咸跫?nbsp;, 由公租房管理機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公租房管理機構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并已登記的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根據本轄區公租房的實際存量,對申請人采取輪候方式適時配租公租房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公租房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說明理由 。
第二十八條 ?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租賃補貼申請由滸墅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城、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受理并審核、發放 。
租賃補貼申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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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蠛朔咸跫模墑艫毓夥抗芾砘褂枰怨荊酒諳尬?0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屬地公租房管理機構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屬地公租房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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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申請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以外的公租房的 , 申請人直接向產權單位或受托管理單位申請 。產權單位或受托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 適時配租公租房 。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享受優惠政策納入區域住房保障體系的公租房實行輪候配租制度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無房家庭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應當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由申請人、用人單位與公租房租賃管理機構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 , 作棄權處理 。公租房租賃管理機構二年內不再受理棄權申請人配租公租房的申請 。
第三十二條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公租房保障實行年度復審制度 。經復審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已承租的公租房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對僅因經濟收入原因不再符合租賃條件且退房確有困難的,經申請核準 , 可按市場租金標準繼續承租 。
第三十三條 ?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享受優惠政策納入區域住房保障體系的公租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不超過3年 。初次承租期滿后,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繼續承租 。續租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 并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提高續租期內的租金標準 。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租金實行“參照市場價格、體現保障功能”的原則 。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享受優惠政策納入區域住房保障體系的公租房的基本租金為同類地區、同類住房市場平均租金價格的70%左右;對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條件的最低收入無房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場平均租金95%的比例實行減免 。低收入無房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場平均租金50%的比例實行減免 。公租房承租人應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 。承租人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租金 。
第三十五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制定 , 區管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房屋租賃市場情況及公租房項目情況擬定方案 , 滸墅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城、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管理的公租房其租金標準由屬地政府組織擬定方案 , 租金標準方案由區住建局牽頭會同區財政、經發委共同確定,并及時調整、公布 。
第三十六條 ?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納入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公租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
第三十七條 ?公租房應當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環境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公租房的營運監督管理 , 公安機關應當做好新市民住房困難人員的治安管理,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公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 衛生防疫和食品衛生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公共衛生和食品衛生狀況 ,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租住的公租房 , 不得轉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租住的公租房 。因不當行為造成房屋和家用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租住公租房合同期滿應當及時退房 。在租賃期內需要退房的,應當提前提出書面申請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公租房出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提前終止合同 。
第四十條 ?公租房小區應當為承租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有物業管理的公租房,租賃期內的物業管理費應當由承租人負擔,其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的公租房物業管理費可實行減免 , 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 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 ,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并依法記入企業征信記錄 。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房或租賃補貼的 ,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 。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租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租賃補貼的,責令限期退還已發放的租賃補貼款,申請人自退還已發放的租賃補貼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租賃補貼 。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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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蘋禱蛘呱米宰靶匏兇夤夥浚?拒不恢復原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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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拚崩磧閃?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五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具體認定標準根據本區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適時調整 。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蘇州高新區(虎丘區)此前執行的住房保障相關制度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條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蘇州高新區(虎丘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蘇高新辦〔2011〕293號)同時廢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