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和條件:
(一)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滿6個月,繳交率不低于5% 。
(二)借款申請人須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且是自住住房的買受人(購房人)或房屋所有權人 。
(三)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時,夫妻共有產權或父母與未婚子女共有產權的,可以繳存人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四)有長期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證明 。
(五)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共有產權人(含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
(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寧夏區外繳存的職工申請異地貸款的,戶籍必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在寧夏區內繳存的職工申請異地貸款的,戶籍必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
2.未使用過或只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異地繳存職工(含配偶) , 在“管理中心”只能申請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
(七)個人繳存者申請公積金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在銀川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在銀川中心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6個月,并及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在銀川地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或再交易住房時,借款申請人(含配偶)提供其銀行工資流水、社保繳存標準等相關手續,即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個人繳存者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原則上不超過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貸款按照《銀川市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
(八)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繳存職工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低于房屋總價款20%的首付款憑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含夫妻雙方)提供不低于房屋總價款40%的首付款憑證 。
2.購房合同期限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內可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 。所購樓盤須按照《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預售(現售)樓盤商品房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管理中心”貸前審查后,方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
(九)購買再交易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購買再交易住房的職工(含夫妻雙方)提供不低于房屋總價款40%的首付款憑證;
2.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以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單為準 , 能精確到月份的按月份計算竣工年限)不得超過20年 , 即:當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0年;
3.購買法院拍賣的再交易住房 , 房屋須為法院執行裁定書中載明的房產 , 借款申請人須為拍賣房產成交的競買人 。
(十)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屋必須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購房人、商貸借款人及公積金借款申請人必須一致 。
【銀川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銀川市公積金貸款的要求有哪些】
(十一)繳存職工購買銀川市新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請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申請時須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申請條件 。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次數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已使用過兩次及兩次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包括異地貸款)的職工(含夫妻雙方),無論貸款是否結清,均不再受理 。同時,“管理中心”不再出具異地繳存證明 。
(二)借款人單身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婚后配偶未追認為共同還款人的,離異后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按照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
(三)夫妻在公積金貸款共同還貸期間離異的,除非原借款人結清貸款,否則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原貸款結清后,另一方如需申請,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執行 。
(四)婚姻狀況屬于離異的職工,在離異滿6個月后,方可參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貸款 。
第十條 ?貸款受理范圍按照《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受理范圍的通知》(銀公積金發【2020】2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
三、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貸款:
(一)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已使用過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所購房屋的產權人為未成年子女,或房屋產權人與借款申請人不一致的;
(四)所購房屋已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業務的;
(五)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擔保或其他債務擔保,尚未解除擔保的;
(六)貸款近五年內發生過連續3次(含)以上或累計10次(含)以上逾期的;貸記卡、準貸記卡近五年內發生過連續6次(含)以上或累計10次(含)以上逾期的;
(七)個人信用報告反映有呆賬記錄的;
(八)家庭成員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負債總余額超過20萬元(含)的;
(九)經“管理中心”核實,認為不宜發放貸款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