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租人應在3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拓展:廣州來穗公租房退租相關要求
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不續租、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續租申請或者經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的,承租人應在3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情形除外) , 過渡期間按該項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2倍計租 。
過渡期滿,逾期拒不騰退的,按照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該地段同類型房屋年度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租,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申請將其行為載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備注: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如下: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公共租賃住房使用過程中,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該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保障申請,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擅自將承租的住房轉讓、轉租、分租、出借、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2個月或者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6個月及以上的;
【廣州來穗公租房退房期限多久?】(四)擅自對承租的住房進行裝修或者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故意損壞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居住證、住房、工作、職業資格等狀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