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后無戶口人員落戶:
1、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收養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申請,向擬落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 。
對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 , 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戶主申請 , 向擬落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辦理 。
2、無法辦理收養手續的無戶口人員:
【天津有收養事實無戶口人員落戶辦法 天津人收養外地孩子落戶天津】對被公民私自收養、按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和事實收養公證的無戶口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免費采集該無戶口人員的生物檢材,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進行比對 , 核實是否存在被拐賣行為;經核實不屬于被拐賣的,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后 , 在撫養人家庭戶口內辦理常住戶口登記,與戶內成員關系登記為“非親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