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關于民事訴訟法第78條,即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要結合其他證據來的,再確定這個這個陳述能不能啟到證明作用 。而一個當事人不陳述,也不影響法院根據證據認定事實 。
1、當事人的自我陳述,其實也是一種證據,只不過這個證據的證明水平最次(而對方的陳述,可能對我方是一個很好的證據)……而大概率贏的案子,都到不了需要自我陳述這層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當事人的陳述等于0,別管你陳述1千字還是1萬字,都什么用沒有,即空說無憑 。而如果其他證據和這個陳述印證,那么這個陳述就是增香劑,即自我陳述永遠都是錦上添花 , 但別指望雪中送炭,更別指望力挽狂瀾……
2、當事人拒絕自我陳述(就是當事人不說話),也不影響法院根據證據認定事實 。這個,又偏向于將自我陳述視為一個不那么像證據的事物了 。但肯定?。?你不說話,案子還是要審的……而有些當事人,不知道說什么的,你還不如不說話 。

【打官司,當事人的陳述,到底能有多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