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證( 二 )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 , 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 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 , 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 ,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 , 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 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 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 經依法登記 , 發生效力;未經登記 , 不發生效力 ,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 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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