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 , 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 , 責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且未按照規(guī)定申領臨時號牌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 , 責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處五十元罰款 。
過渡期滿后 , 仍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二百元罰款;再次違法上路行駛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依法予以收繳 。
【石家莊贊皇縣電動自行車上牌最新消息】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 ,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 , 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 , 并處二百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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