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瑞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補助暫行辦法( 五 )


第二十四條 公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可按規定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 。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應當明碼標價 。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的收取應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提供收費充電服務的專用、自用充電設施,應當遵守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的相關規定 。
第二十六條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轉讓或拆除充電設施;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
自用充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向供電局辦理拆表銷戶手
續 。供電局定期匯總自用充電設施拆表銷戶數據,并報市發改局 。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加強安全管理 , 強化安全意識 。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違規建設、違規用電、不規范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
第二十八條 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申報主體 , 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取消補助資金申領資格,對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 。
第二十九條 加強運營監管 , 維護市場秩序 。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公用充電運營企業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未辦理相關審批、備案等程序投入運營、超出有效檢定周期運營、超收電費、服務費等行為 。對用戶舉報事項,相關部門要及時落實、查處,并作出回應 。
第三十條 加強輿論監督,強化服務意識 。相關部門在辦理充電設施建設和充電運營手續過程中 , 要主動、耐心解釋辦理流程,明確辦結時限 , 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瑞安市發改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的,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 。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
政策原文>>>關于印發 《瑞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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