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ㄒ唬┠甓然闥閾璨顧暗酆纖檬杖肴瓴懷?2萬元的;
?。ǘ┠甓然闥閾璨顧敖鴝畈懷?00元的;
?。ㄈ┮言そ傷岸鈑肽甓扔δ傷岸鉅恢祿蛘卟簧昵臚慫暗?。
【汕頭哪些人可以不用辦理個稅年度匯算】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公告規(guī)定相關納稅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2020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
>>>>>需要辦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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